
按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1)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2)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3)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另依「委託書規則」第6條之1規定,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規定無表決權之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據上,乙公司召開股東會,甲公司及丙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甲公司召開股東會,丙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及「委託書規則」第6條之1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