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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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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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投資人權利義務問答集-2005證券期貨投資教育宣導手冊94年10月
http://www.fscey.gov.tw/public/Attachment/5103115424571.doc
通訊投票平台-模擬測試開放時間?
臺總預計於95年元月開放對外測試。
何謂「無實體發行股票」?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司法於民國90年11月12日增訂第162條之2無實體發行股票,凡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因此無實體股票須符合「公開發行」、「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兩項要件。公司法增訂無實體發行之目的乃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簡化現行股票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規定免印製股票存放於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透過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發給應募人有價證券存摺之方式,解決目前股票實體交易所帶來之手續繁複及流通過程風險;又無實體發行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3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視為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凡買賣上項無實體發行之股票,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受罰。《賦稅》2006/1/13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股東會前一天股東尚可撤銷投票,股代作業不及?
(1) 載明撤銷時間:為利於統計驗證及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股東會作業,建議發行公司於開會通知中載明訂於股東會前一日之撤銷時間以下午五時正為準,本公司通訊平台亦配合作撤銷投票作業截止時間之明確揭示。
(2) 第一階段會前五日作電子投票與委託書比對:通訊投票之結果係由平台系統彙總,且在股東會五日前已可掌握第一階段之投票結果,可先將電子投票資料Down load與委託書作比對處理。
(3)第二階段在股東會前五日至前一日間剔除撤銷之資料:於撤銷期限時間截止後,Down load在股東會前五日至前一日間撤銷之資料並予以剔除,即可得知通訊投票之最終結果、作最後之統計驗證,再將之與以委託、親自方式出席之資料彙整,並依規定於開會場所作明確之揭示即可,應不需耗費太多的人力與時間,且以美、日為例,使用電子投票多為法人投資機構,初期使用應以前述機構為主。
未採CA認證身分之確認?身分證重號如何處理?會否產生股東會無效問題?
(1)雖未採用CA認證,但本系統仍採用相當的嚴謹的安全控管機制,目的在達到 平台使用的普及性與便利性,並簡化股東行使電子通訊投票權的流程,只要此一平台能提供投票時間、IP(投資人關係)位址等舉證資訊並盡到平台善良管理責任,在成本效益及推廣上是優於採CA認證之方式。
(2)身分證號重複問題無虞,完全依照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所提供之原始資料進行處理。
(3)股東投票資料係由發行公司提供,即使有身分證號重覆,惟CN碼/密碼不同,在股東進行投票作業時仍可明確區分,臺總平台需在CN碼及密碼二項條件符合後才可進行投票作業,不會有股東會無效之問題。
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交付信託,則受託人及借券人是否有表決權? -公司法179條
依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又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及第9條第1項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準此,如委託人所持有之股份係屬「無表決權」股份,則其移轉給受託人之股份,當亦屬「無表決權」股份。所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95.8.25經商字第09502110340號函)
股東行使通訊投票之優點為何?
1.節省股東時間及金錢。
2.解決股東會同日召開分身乏術與交通不便之問題。
3.因多數股東會同日召集,可便利法人行使表決權,免除指派人力不足之問題。
4.具有方便性、直接性與真實感,且可不受人情干擾。
5.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提昇「股東民主」境界
臺總通訊平台-同一ID,特殊法人與一般法人二種身份同時進入平台投票,以誰為主?修改資料如何認定?一般法人可否修改特殊法人之投票資料?
目前之作業標準為若法人未開立通訊投票之專戶,需以書面申請會員帳號開戶作業,進行單筆之投票作業,以避免同一ID以不同身分登入之情形,由本公司作控管,不允許同一法人同時擁有兩個身分進入平台投票。
甲公司為乙公司之從屬公司(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51%以上),又甲公司及乙公司合計持有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51%以上,則乙公司召開股東會,甲或丙公司可否擔任乙公司之徵求人(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甲公司召開股東會,丙公司可否擔任甲公司之徵求人(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新增)
按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1)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2)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3)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另依「委託書規則」第6條之1規定,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規定無表決權之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據上,乙公司召開股東會,甲公司及丙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甲公司召開股東會,丙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及「委託書規則」第6條之1 規定
可否以金錢價購委託書?950314修正
委託書之取得方式,不可以採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而取得,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受限。違反者,除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外,並得依證交法第178條規定,處以罰鍰24萬至240萬元,並得連續加重處罰至480萬元迄辦理為止。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11條、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證券交易法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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