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積極資格:
(1)該次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
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10萬股者」或「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80萬股以上者」。
(2)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
徵求人應為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5萬股以上之股東。
(3)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a.單獨或共同繼續1年以上且合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若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委託徵求之股東,其中至少1人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被選舉人,但擬支持之被選舉人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b.單獨或共同繼續1年以上且合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以上,且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
c.另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不得接受上開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
本身係為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本身係為召開股東會之金控公司之子公司。
2.消極資格:
股東及上述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5年者。
(2)因徵求委託書違反刑法偽造文書有關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者。
(3)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者。
(4)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他金融管理法,經受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者。
(5)違反本規則徵求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經判決確定尚未逾2年者。
3.違反資格限制規定者,除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外,並得依證交法第178條規定,處以罰鍰24萬至240萬元,並得連續加重處罰至480萬元迄辦理為止。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5條、第6條及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證券交易法第1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