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載明撤銷時間:為利於統計驗證及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股東會作業,建議發行公司於開會通知中載明訂於股東會前一日之撤銷時間以下午五時正為準,本公司通訊平台亦配合作撤銷投票作業截止時間之明確揭示。
(2) 第一階段會前五日作電子投票與委託書比對:通訊投票之結果係由平台系統彙總,且在股東會五日前已可掌握第一階段之投票結果,可先將電子投票資料Down load與委託書作比對處理。
(3)第二階段在股東會前五日至前一日間剔除撤銷之資料:於撤銷期限時間截止後,Down load在股東會前五日至前一日間撤銷之資料並予以剔除,即可得知通訊投票之最終結果、作最後之統計驗證,再將之與以委託、親自方式出席之資料彙整,並依規定於開會場所作明確之揭示即可,應不需耗費太多的人力與時間,且以美、日為例,使用電子投票多為法人投資機構,初期使用應以前述機構為主。